依据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将直接决定其责任情况。就此而言,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一)中列举了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典型场景,具体包括:
1.
逃逸导致事件真实情况无法查清者;
2.蓄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者;
3.在交叉路口始终直行,无视红灯警示者;
4.
机动车跨越道路或隔离设施者;
5.机动车
违法驶入
非机动车车道者;
6.机动车在行人通行的人行道上碰撞行人者;
7.机动车碰撞合法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者;
8.未能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等车辆者;
9.车辆装载物品掉落并导致交通事故者;
10.倒车过程中与车尾部发生事故者;1
1.非
机动车辆逆向行驶并在交通事故中处于不利地位;1
2.非机动车辆超越其他车辆并在此类事故中承担更多责任。
(二)中则针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豁免说明:
1.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且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范畴,那么各方当事人均应被判定为
无责任;
2.若一方当事人明知故犯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其他当事人对此毫不知情,那么所有人为无责任;
3.倘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行为,而其他当事人并无过错,那么有过错者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无过错者则判定为无责;这里所说的“过错”,系指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展现出的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行为。因此,在判断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审慎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