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缺乏
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应详细填写以下内容:包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础资料、薪酬发放日期、时间地点及工作内容;对于未能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详尽叙述;并提供相关
证据,诸如事实依据、法律条款等,将所有相关事项表述明确。因此,撰写此证明并不需要遵循特定的格式套路,只需把相关事宜表达得清晰无误即可。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少
书面形式的合同或者虽具有书面合同却无效因而形成的劳资
雇佣关系,以及经过
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要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必须要证明有雇佣劳动的现实存在。换言之,即便劳动聘用双方尚未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他们实际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所规范的
权利和义务,那么他们之间则建立了一种实质性的
劳动关系。
然而,当此类
劳动争议出现时,很多用人单位会利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作为借口,企图逃避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过,在劳动
仲裁或法庭裁决过程中,一般会基于相关证据来证实实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以上所提到的那几种
类别广泛的辅助性证明材料,将在此确认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视为已经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
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
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
第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
试用期不合格为由
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若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
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并且不用
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