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被他人
拖欠款项且没有书面
欠条的情况下,您依然有机会通过收集其他方面能够证明的确存在过借款行为的
证据从而向法院提出
申诉。这是因为,尽管欠条并非唯一的关键凭据,但是它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您可以尝试寻找诸如人证、会话记录、资金转移收据或者通话录音之类的被认为能够间接陈述出您曾与借方发生过借贷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此为基础向法院提
起诉讼。在无法获取欠条的前提下,您也可以选择首先寻求
律师的帮助,发送
律师函,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正式采取
诉讼措施之前,建议您先申请冻结
借款人可能的财产。关于
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具体适用可依循以下几点:
(一)从
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倘若
借条已经清楚标注还款事项的日期,那么诉讼时效自还款日期的翌日开始算起,最多只能维持三年。
(二)如若借条上并无任何还款日期,这意味着此份合同属于存在履行期限不明的情况,作为
债权人的您有权随时向
债务人请求清偿
债务,但需要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在此类情形下,确认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确实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债权人督促债务人立即履行债务,但债务人事实上并未照做,此时诉讼时效应当从催促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至于债权人何时催促债务,并无时间上的明确限制。
2、若双方
当事人能达成一致,设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双方在改变合同内容的同时,将原本明确的债务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如若债务人在该期限结束后仍未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自该期限结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3、在债权人为债务人提出第一次主权请求后,若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甚至否认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无论债权人是否设定有宽限期限以及该期限是否已届满。
4、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尚未明确表示拒绝时,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设定一段宽限期,在宽限期限结束之后,无论是债务人明确表达拒绝还是实际违约,只要在客观条件下未能履行债务,诉讼时效都要从宽限期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