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计划向法院提出
诉讼并寻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先行申请该被告之房屋进行
财产保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倘若
当事人面临紧急状况,如果未能及时
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启动诉讼或
仲裁程序之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
担保文件,否则,对应审查机构有权拒绝审理其相关申请。受理法院接到相关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决定;如果决定采用财产保全手段,应立即展开相应的执行工作。
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人民法院采用
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依法发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将自动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