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
存续期内,关于配偶有何种途径能够对另一方隐瞒的借款问题进行处置,这决定因素主要在于贷款本身的性质以及夫妻两人所达成的相关财产协议。举例来说,若借款被认定为是夫妻二者共同负担的
债务,比如由于两者合资经营、投资或参与了其他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债务,那么,无论彼此之间是否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
债权人都有权利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或同时诉求,要求全额或是部分的偿还该笔债务。当夫妇二人对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通过书面约定的形式,达成将这些财产归各自持有,并且债权人其实已知晓这个约定时,那这样的债务就应该由负债的那一方独自承担起清偿的责任。相反地,若此借款算作是某一方可追溯到其
结婚前的债务,通常被视为是
个人债务,应该由负债的一方动用其个人的资产去加以偿还。
然而,假如这份婚前的债务与婚后的夫妻二者之共同生活有着内在的关联性,再加上婚前所欠的债务中的款项、物品已经转化成了婚后夫妻双反的
共有财产,甚至已经变成了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的情况下,那么之前的一份
婚前债务也会随之转变为夫妻二人共同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的责任。
至于那些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借款,像是因为参与赌博、
走私贩卖毒品等活动产生的债务,或者借款者明明知道自己的借款是用来从事非法事宜的,此时
借贷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