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完成案件结案程序可能会导致如下严重影响和结果:
首先,交通警察部门可能需要对事故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并进行相应的调解以获取各方的签署确认。若汽车因故被
暂扣,车主将无法顺利取回自己的爱车。
其次,倘若伤者决定诉诸法律途径求得公正解决,他们有可能会依据交警的判定结果向法院提
起诉讼,如此一来,车主便可能面临
民事诉讼的困境,不得不积极应对并投入大量精力参与
诉讼过程。
最后,在案件结案阶段,保险公司仅需承担事故损失中属于其理应
赔偿范畴的那部分责任,然而,对于超过其保费支付范围之外的部分,则必须由未完成结案流程的
当事人(通常情况下为车主)自行承担,这无疑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
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