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携带双方的户口簿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前往男方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办“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其后,带着已获得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以及女方的户口簿至女方户籍所在的派出所申办“户口准予迁出证明”,最后,凭着已经获取的“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及男方的户口簿,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完成最终的户口落户手续。
此外,请注意,新生儿自诞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其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户籍所在地进行新生婴儿首次登记,对于被遗弃的孤儿,必须由法定
收养人或者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