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以下是三种常见情形下
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
1.若借款双方已通过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则法院将按照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共识进行利息计算;
2.若双方未事先约定利息事宜,但是原告在提起
诉讼请求的同时亦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此时利息自案件正式受理之日起(参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开始计算。当法院做出裁决并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日期已到达,且被告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时,利息将会从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期限满后开始按双倍计息;
3.若原告诉请时并未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之诉求,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依据
判决书中所注明的还款
期限届满当天起开始
计算利息。
以上就是对于利息应自何时开始计算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
1.75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