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乃是用于确立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之所在。对于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国家设定了相应的上限与下限,其中最低者不可低于上年全社会职工月均
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私营企业职工作为参保对象、个体工商户雇员以及非本市
城镇户口职工应按百分之五十实施,而私营
企业法人、
股权所有人或个体工商户所有者则须不低于百分之百的水平);而最高者亦不可超过上年全社会职工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在我国,各市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每年都由市内的统计部门予以发布。因此,社会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则是介于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之间的范围内进行浮动。例如,假设社会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000元整,那么我们就可得出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基数应在600元至3000元之间波动。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的社会保障部门都会在固定的时候(通常是在3月份或7月份,具体施行时间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对缴费基数作一次全面的核实与调整,并颁布最新且符合
法规要求的最低基数与最高基数。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往往以最低基数为准,然而也有些公司会依据职责岗位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来作为投保基数。您可以参考
社保部门最近一次发布的基数信息,通过查询本地的社保机构得知详细的最新基数资料。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借助第三方开发的软件工具,获取全国范围内的
社保基数信息。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
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
(二)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
(三)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