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之后又反悔的情况下,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
保证其认罪认罚是完全出于自愿。对于在调查过程中该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对其
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有无
刑讯逼供等
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将此作为重要的审查环节进行着重核实。与此类似,由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至法院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仍需向被告人均以口头方式告知其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明确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需要认真审核其认罪的自愿性及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假设在调查期间采用刑讯逼供之类的非法手段导致犯罪嫌疑人口头认罪,首先需要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另外,获悉认罪供词将不予作为判定其
犯罪的确凿证据。
根据
犯罪事实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认罚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循相应法律
法规提出从轻判罚的
量刑建议。在作出最后判决方面,人
民法院往往会接受并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控
罪名及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
涉嫌犯罪的事实,有
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
孳息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