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我方负有全责被告知应用者无法提供有效证件进行驾驶,对此事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作出相应
处罚,其罚款金额可在二百元至上千元不等,同时也可用不着处以十五天以内的
拘留惩处。
另外,一个不论责任归属的应对事故
责任人,都必须对这次事故带来的各项损失负责复原。法定条款依据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即第九十九条规定,如个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皆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货币製裁,包括但不限于:
(1)未获取
机动车辆驾驶证及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驾驶的;
(2)故意将机动车辆交给无有效权威驾驶证书或因无效原因而被
吊销或临时扣压的驾驶人员操作;
(3)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偷逃现象,但未能构成
犯罪的;
(4)
机动车行驶超过法定时速50%的。
违法人如果具有上述第二项与第四项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被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存在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的,也能被处以十五天以内的拘留惩戒。需要注意的是,
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导致车祸全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的严重性来做具体划分。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的,该方应负全责;两方甚至多方当事人若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在事故中的比重分别承担主、次要责任,当然,如果某一方责任人故意制造了这起交通事故,那么无
责任方当事人就不会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