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合伙协议的约定,若转让合伙份额需要获得全体
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有部分合伙人对转让表示反对,那么相应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将无法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他合伙人并未行使
优先购买权,但是只要他们同意相关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伙关系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则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倘若其他合伙人既未同意转让,也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还不愿意允许相关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那么就等同于全体合伙人已经默许了该转让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