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受害者有权要求加害方
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所有为了治愈其伤势而发生的必要花费,同时也应获得因其
误工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补偿。
如若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的
伤残,那么受害者还应要求对方支付必要的辅助器械费与
残疾赔偿金。
倘若加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受害者的
家属则还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
丧葬费的责任,并向对方索求
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实施殴打或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被处以五天至十日的
拘留,及二百元至上五百元不等的
罚金;如果情节相对轻微,可能只会受到五天以下拘留加五百元以下罚金的
处罚。若是符合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加害人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包括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及五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罚金:
首先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
其次是对残疾人、孕妇、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进行殴打、伤害的行为;
最后是频繁地殴打、伤害他人,或是对多名受害者展开一次性
暴力行为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