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规定,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可于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局进行
社保登记,以实现对本公司员工投购
社会保险(包括五项主要内容)的承诺。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在其宣告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借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刻有单位印鉴的印章,向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递交社保登记申请。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进行严谨审核,并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书。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有所变动,甚至于用人单位因故依法关闭,都需要在变更/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化或者注销手续。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需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关于用人单位成立、结束状况的信息,而公安机关则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个人的出生、离世以及户籍登记、迁徙、
销户等详细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