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聚众赌博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两个维度之一:
第一,
行为人组织的参与者人数是否在三名以上,并且行为人从中获取的赌场抽头费用累计达到了5,000元人民币以上,这种情况我们就有充分理由判断其构成了情节较为恶劣的
聚众赌博罪;
而第二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组织至少三名以上的赌徒进行赌博活动,而且赌资金额累计已经达到或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同样符合我们对于情节较重的聚众赌博罪的判定标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严厉惩治。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
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