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此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与经验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涉事车辆及货物的损失进行专业的鉴定;
2.评估人员依据车辆及货物的实际受损程度,严格遵循执行实施细则中针对维修、替换及重置等方面价格费用的评估标准,精心核算损失金额;
3.
价格鉴定结果需经过警方交通管理大队严格的确认并加盖
事故处理专用印章后方能生效,具备
法律效力。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