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已经确认收到法院发出的
传票,即便被告未出席法庭审判程序,法院仍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方不必因对方缺席而受到影响,且毋须花费更多时间等待案件再次
开庭审理,便于迅速解决
纠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无需为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负责,无论缺席与否,被告都需要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对于原告来说,倘若没有正当理由却未能出庭参加
诉讼活动,法院有可能视该行为为主动提起撤销诉讼申请,这对原告有利。然而,在被告反诉情形下,依然适用缺席判决制度。
另外,当涉及到被他人
起诉侵犯个人
名誉权时,恢复受损名誉、消除负面影响以及赔礼道歉显得尤为关键。无论是以
书面形式还是口头上诉,此类补救措施都应当事前经过人
民法院审查确认,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