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多年以前所签署的借贷条目进行补充说明之时,务必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无误且合乎法律规范。在此,我编制了一份基础框架示例,仅作参考之用:借款凭证兹有本人(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身份证号],本着[借款缘由]的考量,于公元XXXX年XX月XX日向(
出资方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筹措资金人民币XXXX元(示大写:[金额以汉字繁体大写]表示。条款中明确规定,还款有效日期自公元XXXX年XX月XX日起至公元XXXX年XX月XX日截止,其间所产生的
借款利息事宜依照[
利息计算方法及利率]执行。届时,将一次性收回本金与利息,如未能按时全额偿还该笔
欠款,本人将向
出借人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XXXX元(大写:[违约金金额以汉字繁体大写]清楚注明)。此借款凭证共打印两份,分别由借款人、出资方各自持有。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本借款凭证即刻施行。借款人(亲笔署名、加盖指纹印章):[借款人手迹与指纹印]出资方(亲笔签署、加盖指纹印章):[出资方手迹与指纹印]借款凭证草拟日期:公元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