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支出,在分手之后应如何妥善处理,这主要取决于各类支出的性质以及双方原先所达成的相关协议或共识。具体而言:
1.若此类支出属于日常生活中的细微开销,诸如共进晚餐、观赏电影、结伴旅行等,它们通常会被视为一种
赠予行为,因此在恋情告终之时,一般并无权要求对方进行偿还;究其原因在于这类开支乃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分担的花销,彼此间并不存在明晰的借贷或者投资关系。
2.如涉及到的是大笔金额的礼物赠送,例如购置房产、车辆等,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做出具体的判定。假使这些贵重物品作为一种求婚承诺而送出,那么在恋情破裂之后或许会被视作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说,当所附加之条件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原本的赠送者便可有权要求受赠人予以归还。
然而,若此种礼赠仅为纯粹的感情表达,那么在分手之后即便收礼方想要归还也只能作罢。
3.倘若此类支出实则为某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款项,那么在分手之后自然应当按照原有的
借款协议加以处理。然而,倘若双方对于
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或是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来加以解决争议。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