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不幸去世,则其所背负之
债务理应由以下特定人士负责偿还:
首先,针对
财产继承问题,任何债务人过世之后,其
遗产继承人须以所
继承之全部资产为限,替逝者偿还所有债务;
其次,若并未拥有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且该项负债尚有
担保人为其提供
担保,那么,此案中的担保人便需承担起相应的
保证责任;
再次,若该项债务系在债务人生前
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并且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债务人均已离世的情况下,应由债务人的配偶为之负责还款;
最后,如果不能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则该笔债款可视为已到期免除,无需再进行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