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法院
保全措施的房屋在面临
拆迁之际同样具备实际拆迁的可能性。按照我法所确立的基准,若某处房屋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已被合法查封,在面临拆迁的境地时,具有权利对相应房产
拆迁补偿款行使支配权的便是对其下达查封裁定的法院。尽管房屋依旧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拆迁工程,然而未经查封法院首肯,拆迁方不得擅自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性拆除行为。
总的来说,除非得到查封法院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擅自领取拆迁补偿款项。且一旦发生保全待拆房屋被非法强行拆除事件,拆迁公司不仅有可能承担
刑事诉讼责任,还需要承担后
期房屋
赔偿金额的全部
赔偿义务。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
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
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