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婚姻缔结之前,若某位家长独自承担了
购房的全部费用且所有权记于其子女名下,那么此房产应被视为该子女的
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倘若新的
家庭成员双方在组成新家庭之前,某一方的家长支付了首笔房款并将房产登记在他们的子女名下,而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担负尾部
债务,那么在
离婚事件发生之时,法院通常会判定这处房产归
产权持有人所有,即主要付款者的子女,同时需由他/她继续责任还款的义务,而对于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部分(包含全部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收入在内)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将会由拿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
赔偿。
再者,在婚礼举办并且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某一方的家长提供了部分资金(或者仅支付了首笔款项)来购
买房产,而婚姻双方持续共同
偿还贷款,无论这处房产处在
出资方子女名下还是彼此子女名下,都应当被判定为新的家庭成员的
共有财产,即将父母所做出的投资视为对两个人的借贷行为。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新的家庭创立之后,由双方的家长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在此情形之下,法院通常以
共同财产的形式处理这处房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