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被解雇员工的薪资发放问题时,其相应的奖金结算应依据实际获得之奖金数额进行计算。也就是说,倘若用人机构存在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绝不仅限于向员工支付其正常工作日薪酬,同时还需支付相关的补贴费用以及奖金等各项报酬。具体操作如下:
1.
员工工资应按照实际工作期间正常发放,若公司无理地
解除劳动合同,则须向该名员工支付
经济赔偿;
2. 当
劳动者遭用人机构解雇或者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将此情形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为劳动者出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况,适用于用人机构无需预告并无需给予
经济补偿之情形;第二种情形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者
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条件解除
劳务关系,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第47条的法律规定,用人机构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机构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告劳动者,除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外,还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第三种情况为用人机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而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用人机构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而
赔偿金额正好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