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州地区
宅基地产生纷争的问题,应由地方政府担负起妥善处理并解决的职责。其中涉及到因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宅基地过程中侵害到邻近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的
诉讼案件,人
民法院则须将其作为
行政案件予以
立案审查和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对位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有关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个具体
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
越权执行、
滥用职权以及非法程序性行为等问题进行严谨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倘若无论从实体处理还是审批程序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发现了
违法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甚至要求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开展审批工作。
另一方面,如果土地管理部门评估核准的宅基地属于其他
承包者的土地、农民的自留地,且侵犯到了第三方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
纠纷爆发。在这种情况下,
被起诉的人民法院会
首先审查原告是否满足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所明确规定的相关条件;
其次要深入了解所审批的宅基地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同时也要充分考虑
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易的固有条款等具体事宜;
最后,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人民法院将会作出是撤销或是维持相应的审批文件的判决。
再者,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借用
欺诈手段获取建设手续后擅自占地建筑房屋,从而侵犯到集体利益或者邻近权人的权益,以至于引发争议,那同样也需要人民法院的积极维护和公正裁决。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