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输错液体而涉及到的
赔偿问题,其详细的解决方案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当护士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个人疏漏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医院作为雇主应
全权负责并向护士
追究责任。针对这类事件,首要任务即是确定该事件是否属于
医疗事故范畴,这一步骤需得到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方能做出确切判断。
其次,若未能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则护士本人需要向病人诚挚地道歉并进行赔偿补偿。
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疗事故及
责任认定方面的重要标准:
第
一,医疗事故的实施者必须具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
第
二,必须是发生于诊疗护理工作的实际过程之中,同时亦包含为此项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后勤以及管理环节;
第
三,对于病人带来的危害性后果,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凡是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未达到此类程度的,均不得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
四,损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因果关系,否则无法予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出现多因一果的特定环境下,应对各因素与影响进行详尽的分析及判断,谨慎处理;
最后,医疗事故的肇事者,须经考核合格并且获得卫生行政机构正式批准或认可,持有相应级别的各种类型的卫生技术人员证书,方可成为
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
处罚外,卫生
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