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未能为员工提供全面的
社保福利时,他们应对由此产生的员工无法享受的权益损失支付相应的
赔偿资金。若员工以此为理由
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更需向其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一种严重的
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72条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及雇员都应该遵守法律
法规,积极参与并履行
社会保险的义务,准时支付社会保险费。同样地,遵循法律的公司理所当然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标准,完整而全额地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企业法定的义务之一。如果单位未能缴纳社保,并且由于相关部门不能进行补救,导致了员工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做出补偿。具体而言,这种补偿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失去或未能获得的
失业保险金;
2. 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3. 因未缴纳
工伤保险费而导致的罚款、
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4. 与基本
养老保险相关的罚款等费用;
5. 所有可能给员工带来损失的其他费用。在现实中,员工因为单位未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从而使社会保险经办不能成功补办,最终导致其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针对这样的状况提出的索赔争议,我们称之为“
劳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给出的裁定结果不满,并依法提
起诉讼,法院会予以审理并决定是否接受此类案件的
立案。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