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人在施工场地执行作业时遭受到伤害,且并未与雇主签署劳动合约的情况下,可按下述方式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首先,若已确立了劳动力间的
雇佣关系,则受害者有权通过向相关部门提出
工伤鉴定申请来确定所受伤害是否构成
工伤性质;若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状况,那么伤者将有权得到应有的
工伤补偿。
其次,如果雇主具有购买
工伤保险的行为,那么该部分补偿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支付,反之若未购买任何工伤保障,那么责任将由雇主全权承担。
最后,如若
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务承揽关系,那么自然应该由实际接收劳务的一方承担起
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