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组织如若涉及其他类型的
非法经营活动,一旦涉嫌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便应被加以
追究责任:
首先,个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
违法所得数目达到1万元之上;
其次,单位的非法经营数额累积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其违法所得数目达到10万元之上。
然而,未达到上述
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仅能视作一般的
违法行径进行
处罚。如果有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且其对市场秩序产生了极大的扰乱,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四倍不等的
罚金;而对于那些情节尤为严重者,则需承受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接受违法所得金额一至四倍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的严惩。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特定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受到限制售卖的物品;
第
二,从事买卖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活动;
第
三,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发行证券、交易期货、提供保险服务,甚至是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最后,是所有其他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扰乱的非法经营行为。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