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处理装修
合同的解除事项可采纳如下两种途径:
首先,由于
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而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决议
解除合同;
其次,自合同进入特定情况下便具备
法定解除的合法依据,此时任一合同签署方皆可向相关司法机构
申诉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四个主要领域:
其
一,因不可抗拒之力量导致无法继续将合同实施;
其
二,在合同约定的义务行将完成之际,其中一方当事人立场鲜明地公布或采取行为显示不会履行其应尽的
主要责任;
其
三,因其他法定理由而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标;其
四,其他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方式。对于尚未届满的合同而言,也存在多项
处理方式:
第
一,若在契约还剩余的期限内,经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宣告或自身行动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主要责任,则另一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单方面行使
合同解除权;
第
二,在契约所剩时间尚短之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第
三,如果在义务执行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导致合同预定目标的无法达成,当事人也有权分手告终;
第
四,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可供选择的
合同解除途径。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