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您可采取如下任意一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的次日开始算起至第三个自然日之间,您有权向最初作出该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递交详细、明确的书面复核申请。
倘若您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利,且相关部门会书面通知您这个情况。
其次,若您对复议结果依旧存疑,那么您可以向上诉法院进行依法
申诉,请他们介入判决。
如之前所述,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处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程序:
首先,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
其次,提出
行政复议;
最后,
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对于
认定书的异议,您无法通过提起
行政诉讼来解决;同时,跟进申请要明确列出您的复核要求以及理由和
主要证据;并且,针对同一桩交通事故进行的复议次数应限于一次。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
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