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大股东将
股权进行
质押而引致的公司重组问题而言,实际上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并不因此受到任何不良影响。
股权质押的行为并不会对股权的所有权性质产生任何改变。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只有经过正式的登记程序才能予以确立;同时,作为
债务方的主体应在接下来的六个月之内提出关于公司重组的详细计划。当
债权人得以行使其权利要求偿还债务时,这被称之为股权质权的实现。
具体来讲,即是当其在此周期结束后,仍然未能得到满足的金额将会优先得到偿还。这种实现形式是对质权人该项优先受偿权的切实体现,也是股权质权设立的最终落脚点。对于股权质权的实现,实际运作方式同流动资产质权基本一致,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首先,必须
保证股权质权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其次,债务方应在债务期限结束后仍未获得足够资金来履行义务。
这里的“未能得到满足”不仅仅是指完全未得到偿付,还可能意味着即便部分款项已经偿付,但整体仍未达到期望值。当然,如果出质股权的价值下降到威胁到了质权人的权益,且出质人不愿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来增加还款
担保,那么质权人有权提前执行股权质权。此外,股权质权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三种:折现价、出售以及拍卖。
《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
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