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自公安机关移交给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将进行更为深入仔细的审查工作。若认为案件具备了
起诉所需的全部条件,检察机关将直接向法院
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历经公安局移送而来的案子之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明确决定;倘若情况颇为复杂或者涉及诸多争议的案件,则可相应地将审理时间延长半个月。同时,如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
管辖权变更,那么
审查起诉的期限将会以新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时为起点进行计算。
至于提起公诉的前提条件,主要由两点构成:第一是确认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确已查证核实,
证据充足且确凿;第二点则强调被告人应该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