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收到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出的关于已被
立案审理通知之时,以下是一些您应该关注并进行相应处理的建议:
首先,您需要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即
举证期限之内,向
仲裁委员会提供出示对您有利的相关
证据材料,同时,作为
被申请人的角色,您亦有权利提交关于本案的
答辩状进行
申辩。若对于案件的调解具有意愿,您应当立即联繫
仲裁员进行协商,而如果暂无调解之念,那么可以静待开庭
传票的下达,以便准时出席。
其次,您应设法收集一切能够证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劳资关系的有力证据,并且计算出公司应当支付给您的法定
赔偿金额。另外,您也有权在
仲裁程序中请求进行调解,以期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共识。总之,当您接到立案受理的通知时,务必保持积极的姿态,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来迎接即将到来的仲裁程序。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