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针对已经签署
离职协议却未能得到应得薪资这一问题,
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途径。
2. 若
劳动者在签署了
劳动合同时选择离开公司且结果是无法获得应有薪酬,可采用如下建议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当事人应当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磋商以达成合理方案;
其次,可向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备
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机构、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递交申请,请求上述机构开展调解工作;后续,如果调解过程中出现任何分歧,当事人还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
最后,倘若仲裁裁决仍不能令当事人满意,他们有权依法向法院提交
劳动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