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尝试向该派出所隶属于的公安局或者其所在地区县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由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能,并将事件处理结果通知到您手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关于涉及
公共利益的
治安案件,若受害者已明确身份,则公安机关应在做出
处罚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的
复印件转送给受害
当事人。若有无法直接传递给
受害人之情况,公安机关也须对此进行明确标记说明。
因此,您可以选择向该派出所隶属的公安局或该地县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反映情况,以便他们就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也请求派出所能够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