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状态形成之前,每对夫妇各自拥有一套房产。然而,一旦建立了此种关系之后,再度购置房产时,它们将被归类为属于这对夫妇名下的两个房产。关于
二套房产的定义,主要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首先,如果曾使用贷款
购房且通过
房屋登记系统顺利查找到该处房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例如转售、换购等),再次进行贷款购房的情况,都视为第二次购房;
其次,若是在过去经历过一次贷款购房,已成功出售而后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无法查找房产信息,但是在银行
征信系统中仍能查看到之前的贷款纪录,在这种情况下,若继续选择贷款方式购入房产,亦将被划分为第二次购房;另外一个常见的需要注意的情况是,如果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缔结前曾通过
公积金贷款方式购得一套房产,而另一方则用
商业贷款购置了另一套房产,那么当他们在婚后想要以夫妻身份共同申请第三套房产的贷款时,即使之前的贷款皆已偿还完毕,他们仍然有可能会被视为具备第二次或更多次购房所需考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