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您认为对方所提交的
财产保全申请并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您有权在收到该份保全裁定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提出相应的异议,恳请法院解除上述
保全措施。
其次,若您认为已被保全的财产数额超过了原先的保全申请范围,您亦可在此情况下请求法院启动
执行程序并提出
执行异议,寻求解除超出部分的保全措施。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还可选择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
反担保来达到解除对原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效果的目的。当然,如果您与对方确实存在未决的
纠纷,您可以考虑与其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以尽早解决问题。待争议得到妥善处理之后,您便可与另一方商议其直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事宜。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