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我们必须强调其应当积极地由相关
当事人承担并履行。在特定情况下,若
抚养义务人自身并无法定固定
收入来源,他们尚可借助于自身劳动力投入工作、筹集借款或变卖财产等途径分担其应尽的抚养责任。然而,如若未能具备上述能力,实则表明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已经受损或完全丧失,这乃是由于诸多因素限制而引起的。
在此情况下,法律所要求的责任及义务自然是针对个人实际承载力与履行力来加以衡量的。若遇到类似特殊状况,
抚养费用的给付比率或许可以适度调整。除此之外,若任一方失去了经济收入或者行踪难以捉摸,他们可以考虑使用实物或财产等替代品以贴补子女所需的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