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其在法定义务中的责任,那么人
民法院将有权向相应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各类财产状况。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据不同的案件状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及变卖等处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查询、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卖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都需严格遵循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合理范畴内进行。所有需要人民法院决定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事项,均应依法作出裁定,并且要发送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有关单位,各项事务都须依规办理到位;
2. 只要存在已生效的
判决书,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便有权力对被执行人员名下的财产予以提取,同时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另外各类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以将这些财产直接汇至
债权人的名下。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的话,不但可以将
债务人定性为
失信被执行人,且还能进一步采取其它必要的执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