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若为金融黑名单上的人员且
拖欠债务未偿还,依然有权利通过发起
民事诉讼以追回借款。众所周知,保护公众免受非法金融活动侵害的黑名单制度,其本身的规制仅限制于在法律文书判定还款责任并限定期限后仍拒绝履行者。因此,即使对方被列入此类黑名单,照样有权启动索赔程序。
2.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黑名单成员主要是指那些生效的法律
判决书早已明确规定了相应还款义务,但却故意逃避,
逾期未作清偿的人。明白此点即可理解,即使对方为黑名单成员,亦可
诉讼主张权益。
3.在此情况下,建议向法院进行详细汇报,提交至负责
强制执行工作的
执行局进行核实,齐心协力寻找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