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款人为民众,无力承担
债务所产生的负担,则可考虑采纳如下几种实施对策:
首先,进行了沟通协商处理。即个人与负责贷款的机构进行商讨,探究是否能够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解决
债务问题。假如贷款机构对此达成共识,那么双方便能共同制定出一份可行性高且合理的还款规划方案。
其次,可诉诸司法流程寻求解决办法。如果个人已完全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贷款机构有权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并申请实行相应的
强制执行措施。在此过程中,法院可能会采取诸如查封、冻结
个人财产等手段,并在必要情况下对其房契、车船等固定资产,乃至股票、基金等动产及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所得资金用以全额
偿还贷款款项。
此外,如果借款行为中有第三方
担保人介入,那么贷款机构也可向该担保人索求履约责任,以便由其代为负责支付债务。此后,若借款者仍有经济承受力却拒绝对款项进行偿还,贷款机构即可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向法庭提
起诉讼。一旦法院作出裁判认定,则可以申请依法执行。
最后针对企业借款人,若其所有资产数额已无法满足全部债务清结需求,则可按照法定程序
申请破产,进而启动
破产清算制度。无论是选择哪一种方法,都要妥善保管
借贷合同、借据、转款凭证等重要资料,以备不时之需。以上就是关于此类事件的主要法律规定。如您在实践中遇到了相似困扰或者希望得到更为详尽的专业意见指导,我们强烈推荐您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求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