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对已作出的
执行异议裁定表示不满,那么他有权在裁定被正式送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者认为执行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他们可以向负责该执行任务的人民法院
递交书面异议状。接受到
申诉后,法院将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如果申诉理由充足,法院则须作出裁决以撤销或修正相关执行操作;反之,若申诉理由不足,法院将会出具其认为恰当的裁定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