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雇主存在业内错误而引发员工主动结束工作关系之际,雇员有权向其雇主索取
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如若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明确指出的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或雇主按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结束
劳动合同事宜,且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进而亦解除了劳动合同等特定情况之下,雇主都必需向员工支付额外的经济
赔偿。
此外,如果雇主遵循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来处理员工的劳动合约问题,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