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个人在帮别人转账过程中产生了超过200万人民币的资金流动量,则涉及到
刑事案件的审判。此类情况会被判定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
犯罪者有意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活动犯罪,且涉及流水金额高达200万人民币,那么此种行为已经构成了
帮信罪。犯罪者必须存在主观恶意,也就是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帮助他人实施信息
网络犯罪;此犯罪行动侵害了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严重行为。在此指出,帮信罪的
立案标准如下:
(1)当犯罪者明显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并且有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而且所涉严重程度足以构成帮信罪时,即可启动
立案追诉程序;
(2)帮信罪,即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清楚了解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具体行为后,仍然选择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3)若帮信罪的严重程度达到一定程度,
刑罚手段应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同样地,对于
单位犯罪的情况,应对该单位施以
罚金惩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在上述两种行为均已发生的前提下,若另有其他犯罪,应依照从重原则进行合并处罚。针对那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但仍决定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如同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的行为,也应当将其作为独立犯罪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