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博
犯罪行为中,用作作赌注的各类款项、用以换取筹码所需之资以及由此类赌博活动所获取的财物都可纳入赌资范畴之内。若
犯罪经过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那么赌资的数额便需要依照在该网络平台上所进行下注或获得的积分,结合每一个积分所代表的实际现金价值来加以衡量核定。对于此类赌资,理应毫不留情地予以追回;而且涉案者用来进行赌博的器械、
违法所得以及罪犯本身所有的专供赌博所需的资金、交通工具及通信工具等也必须依法予以查封没收。当参与赌博的金额达到五万元时,那么将会被定义为
刑事犯罪——赌博罪行,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作为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