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市化进程中,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时,其实影响的仅限于土地的
使用权,而并未对房产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只要继续按期缴纳
土地出让金,便可再次享有用地权。若
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拥有者有权优先向国家提出延长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如若在国家规划范围内,该土地并不存在拆建或其它开发需求,那么土地使用者只需依据当前(即到期日)的土地价格,履行相关土地出让金再支付义务,便可合法长久享有土地使用权。
2.若是基于城市规划的需要抑或是国家治理的需要,致使政府有必要回收该物业所在区域的土地及其所属地上建筑,在此情况下,业主同样能享有有关经济上的补偿权益。政府会运用与
拆迁安置相似的举措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至于40年
产权的商业用房,该类物业被归类为非住宅性建设用地。因此,当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此类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将自动进行
续期,只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监管及行政规则,即可依法办理。
然而,关于续期阶段所需缴纳的实际使用权使用费具体数额,则尚无明确定论。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