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的阐述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关于延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问题,这其中包含了延迟履行期间所导致的普通债务利息以及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利息两方面内容。关于延迟履行期间的普通债务利息,其具体金额将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若
当事人并未在此类法律文书中明示需支付相关利息,则不再进行计费。
至于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利息,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计算出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剩余金钱债务总额,然后将这个总额乘以每日0.00175%,最后再乘以延迟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可得到最终的结果。需要强调的是,此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订立生效法律文书所设定的
履行期限结束后开始计算;如果这些法律文书确定了分期履行的情况,那么就应当从每次履行期限到期时开始计算;若此等法律文书并没有指定履行期限,则应从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
利息计算至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对于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来讲,相应部分的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一期债务履行完毕为止。倘若发生由人
民法院划拔、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有关财产的情形时,相应部分的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利息其实应计算至划拔或提取操作完成之日;当人民法院采用拍卖、变卖或者
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此时的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利息应该计算至产生成交裁决或者抵债裁定具有
法律效力之日;若人民法院选择使用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估值处理,那么此时的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利息应计算至财产价值
清算完成之时。另一方面,若延迟并非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是有其他因素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或
暂缓执行,抑或是在
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履行障碍的话,那么这段期间内所产生的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利息不予以计算在内。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
第一条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