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15日的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已获受理,法院将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
申诉。在此前提之下,
当事人不妨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然而如若错过了这个期限,再次进行申诉就不再符合法定
起诉条件,那么法院将会无条件地拒绝受理案件。当然,如果能够提供确凿有效的
证据以证明在
诉讼期间内曾向
被执行人主张过权益,
执行时效有可能会因此而被局部中止,使整个
诉讼过程得以重新开始计时。鉴于此,以下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内容供您参考,假如您不幸遇到这类问题或者希望得到更专业、深入的建议,欢迎随时寻求专业人士——例如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