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已然构成了“
交通肇事逃逸罪”。无论其在主观心态上是否有意识地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离开现场,皆视为触犯此罪。
第二天即前赴
投案自首并不会影响到该罪行的构成,但是这也并不代表
犯罪嫌疑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反而可能只会被视为有悔罪之意。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仅能从轻减轻部分的
处罚。实践中,
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们在事故发生之后,有可能会因为趋利避害之心,选择逃避可能承受的法律责任,纷纷离开事故现场,并未切实遵照交通
法规的规定,尽速进行抢救伤员与财产、向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通报事故情况以及在现场等待处理。以此来作为判断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标准,以下五种情形可以被定义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交通事故已经发生,
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驾驶车辆或丢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2.行为人有饮酒或
无证驾驶等嫌疑,在听到警笛后未履行现场待命听从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后又再度返回现场的现象;
3.行为人虽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但并没有及时上报此事,而且在安顿好伤员之后无故离院失踪;
4.行为人虽然将伤员送往医院,却故意留下假名字、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然后悄然离开医院;
5.行为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躲避调查,试图逃避责任。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