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父母完全承担
购房资金并将
不动产登记于己方子女之名,即可被认定为对其子女一人的独家赠与,而无须父母另作其他明示表达。
2.如配偶的父或母明确声明对其子或女单独进行赠与。
3.在从银行取现的过程中所提供的票据与向开发人员购买住宅期间产生的相关凭证,两者在时间上相互靠近且金额均衡,由此便能确认明晰房款的实际来源。在婚姻状况改善之后,假如父或母为双方共同购买住宅支付了款项,那么我们应该把这笔支出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
赠予,但是如果父或母明确指出这只是针对其中一方的个人赠予则应该排除在外。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